校长周语

论关爱学生与适度惩戒

时间:2025-10-13     阅读:0

兴航周语/总233篇  10月13日/星期一

近年来,一种风气在教育领域悄然蔓延:许多教师出于种种顾虑,在面对学生的不当或违纪行为时,往往选择沉默或妥协,不敢管、不愿管、不惹麻烦,致使必要的惩处显得棘手。这一风气正在悄然侵蚀着教育应有的力量与尊严,实在令人忧思。从教三十余年来,我始终认为,为人师者,既要能做慈母,也要能做严父,对于学生既要关爱,也要能够管教和惩戒。好的教育,一定是宽严相济、奖惩分明的。唯有将关爱的温暖与适度的惩戒相结合,方能为学生的健康成长、全面发展铺就一条光明之路。

我国自古就有教育惩戒的传统。甲骨文中的“教”字就是一个人手持教鞭在教育孩子。《尚书》中也有“扑作教刑”一语,意思是对不认真学习者,教师可以用戒尺施以惩戒。古代书院之中,先生手持戒尺,既丈量着学问的深浅,也明示着行止的界限,以此树立规矩,让学生懂得敬畏知识、尊重师长。正所谓:“养不教,父之过;教不严,师之惰。”这句古训亦深刻揭示了教育者肩负的责任。可以说,适度的惩戒自古便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环,它承载着砥砺学生端正品行、塑造学生健全人格的重要使命,其深层价值不言而喻。

很多人容易将“惩戒”与“体罚”混为一谈,实则大谬。惩戒不是粗暴的惩罚、体罚,它是教育理性的彰显,是教师履行育人职责的正当权力。当学生逾越行为的边界,适度的惩戒就像及时的刹车阀,防止他们滑向更深的错误深渊。正如园丁修剪枝杈,目的绝非伤害树木,而是助其茁壮成长。我们反对体罚,反对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,但不能连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。“惩者,以正其心也。”教育的本质就是“正其心”,在学生成长的路上不断地去指导他、帮助他、修正他,否则他就无法辨是非、知对错、成三观,无法接受磨练、超越自我、走向成熟。适度惩戒,归根结底是对学生当下错误及未来发展的双重负责。

教育惩戒有据可依。从教育学视角看,适度的惩戒能够强化正面激励的效果,促使学生反思自身问题,激发其内在的改进动力,能够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,锻炼出承担责任、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。从心理学视角看,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,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。惩戒就是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,以抑制其不当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。从法理学视角看,职责与权力相辅相成,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的职责,为了履职,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制约性管理学生的权力。

教育惩戒有章可循。实施惩戒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。首要便是合法性原则,所有惩戒措施都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。其次是必要性原则,只有当其他教育手段难见效果时,才可谨慎采用惩戒。其三是公平性原则,对待每位学生必须一视同仁,绝不可因个人喜好或其他因素而有所偏颇。其四是适度性原则。采取的惩戒措施必须与学生过错行为的性质、程度相匹配,禁止过度与滥用,力避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。近年来,相关文件的陆续出台,使得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、采取措施、行为规范等逐步明确,使得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、对学生进行积极管教成为可能。

从教多年来,我一直倡导的一种学生管理理念就是“严在当严处,爱在细微中”。惩戒与关爱,实为教育的一体两面,相辅相成,配合施策,更利于学生成长发展。古话说:“父母之爱子,则为之计深远。”师生亦然。老师对学生真正的关爱,必然包含着对底线的坚守,对错误的纠正。无原则的溺爱、放纵,看似“仁慈”,实则是对学生长远发展的怠慢与伤害,是对学生最大的不负责任。规则明晰惩戒得当,方能培养学生对纪律的敬畏、对边界的认知;而日常的关怀、理解与鼓励,则滋养其心灵。二者刚柔并济,共同铺就学生健康成长的坚实之路。陶行知先生亦倡“爱满天下”,但其在教育实践中同样重视纪律与规范,也是这个道理。

当然,要破解学生管理的难题,还需要社会、家庭、学校三方携起手来,凝聚共识,形成合力:家长不可一味溺爱护短,学校也不必谈“惩”色变,相关部门更要细化配套政策,保障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。如此,将“戒尺”审慎而坚定地交还到老师手中,让老师敢管、善管,做好莘莘学子成长路上的引路人。愿所有教育工作者都能够秉持“严慈相济”的古训与现代教育精神,以理性的关爱为阳光,以适度的惩戒为雨露,谆谆教诲,悉心培育,务必使今日之学子,成长为明日之栋梁!